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逗食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9370776号“逗食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62157号“豆食汇 DOU SHI H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19505号“逗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已注销,其已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亦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二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引证商标二不会与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原创性、新颖性和独特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经营主体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逗食汇”与引证商标一中文字“豆食汇”、引证商标二“逗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存续状态与该商标权存续与否无必然因果关系,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商标,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