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李记泰和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仁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16815号“芊果百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是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740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地域差异明显。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芊果百味”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读汉字“芊家百味”仅中间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