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471188号“茶甜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茶甜甜 78471188

阅读:110189 2025-03-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茗皇天然食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71188号“茶甜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在“茶;茶饮料;调味茶”商品上进行复审,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

  申请人:浙江茗皇天然食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71188号“茶甜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在“茶;茶饮料;调味茶”商品上进行复审,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未直接描述商品口味等特点,并不影响相关公众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仅在“茶;茶饮料;调味茶”商品上进行复审,故在冰淇淋等其余商品上驳回通知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茶”使用在“茶;茶饮料;调味茶”以外的商品上,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口味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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