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然染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中南权圣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29372号“VITALITY BL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产品上并不是直接表示商标并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颜色等特点,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VITALITY BLUE”可译为活力蓝色,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颜色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