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101760号“云米昆仑矿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云米昆仑矿泉及图 78101760

阅读:96114 2025-03-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01760号“云米昆仑矿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在智能家居和物联网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高新技术企业。“云米”品牌通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和使用,在中国已经具有极…

  申请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01760号“云米昆仑矿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在智能家居和物联网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高新技术企业。“云米”品牌通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和使用,在中国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46313号、第15219340号、第11407362号、第158897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读音、字形、含义上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文字“矿泉”仅起到修饰作用,申请人放弃“矿泉”二字的专用权。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明、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计算机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先裁定书、行业协会证明、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专用期至2024年1月27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可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文字“云米昆仑矿泉”,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可注册性。另,申请人虽表示放弃文字“矿泉”的专用权,但这并不能够影响消费者对申请商标整体的识别和记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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