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芒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益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90476号“芒果美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并无任何抄袭摹仿。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70880号、第4899980号、第28336419号、第18473899A号、第55437080号、第17231245号、第76736745号、第14063939号、第14883085号、第17201901号、第763351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芒果美居”,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芒果”、引证商标五“芒果到家”、引证商标六“芒果网”、引证商标八“芒果助手”、引证商标九“芒果盒子”、引证商标十中的文字“芒果餐厅”、引证商标十一“芒果融创”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建筑;采矿;室内装潢修理;燃烧器保养与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安装家具时的组装服务;清洗衣服;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建筑设备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建筑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采矿”等服务、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等服务、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等服务、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服务、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提供维修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