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74413号“大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135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874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已注销,其主体权利消失,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网申电子证据):判决书、决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深圳市大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即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的登记状态为注销,注销日期为2020年12月8日。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有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