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78071号“KOOSEAR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932516号、第456461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第456461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网站设计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平台的开发”服务因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已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