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ÖWENSTEIN MEDICAL TECHNOLOGY S.A.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09514号“LEOBRA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热量计;光电传感器;光纤传感器”商品,故第523694号、第5564909号、第269065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阻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第12662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公众对商品本身的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除“可充电镍电池;蓄电池;不间断电源;稳压电源;充电器”以外的商品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热量计;光电传感器;光纤传感器”商品,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已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LEOBRAIN”可译为“狮子座大脑”,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