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杰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名达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7日对第64005532号“JIMMY COC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2368380号、第58110234号“JIMMYCH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搜索“JIMMYCHOO”的结果;2、JIMMYCHOO品牌介绍;3、网络媒体对JIMMYCHOO商标的评价报道;4、JIMMYCHOO商标注册信息;5、产品图片、门店装潢照片;6、相关发票、宣传图册、域名注册列表;7、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8、媒体报道、报刊杂志报道;9、在先裁定、决定;10、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宣传具有显著性及较高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没有任何的恶意性,被申请人的行为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也无任何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是出于真实使用目的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而注册。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无效宣告裁定书、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知名度证据;其他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磨利用制剂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3年1月20日止。
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由外文“JIMMY COCO”构成,引证商标一、二由外文“JIMMY CHOO”构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列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磨利用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刚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