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长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伟辰金城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479724号“GEMSFIL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0727号决定,于2024年07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1年1月4日至2024年1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表演制作;节目制作;录音棚服务;录像机出租;录像剪辑;配字幕;摄影;电影剧本编写服务上予以维持,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运用各大网络搜索引擎进行全面搜索,未发现任何带有复审商标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表演制作;节目制作;录音棚服务;录像机出租;录像剪辑;配字幕;摄影;电影剧本编写服务上在中国的宣传信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自复审商标核准注册后,被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该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合同、发票、转账凭证;摄影器材实物使用;公司门头、室内装饰、招牌;被申请人所获荣誉。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材料包含在其现本案中提交的材料中。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材料及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材料一并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佛山市顺德区伟辰金城影视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摄影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35年2月13日止。该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广东伟辰金城广告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表演制作;节目制作;录音棚服务;录像机出租;录像剪辑;配字幕;摄影;电影剧本编写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外提供了摄影服务。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可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摄影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摄影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摄影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一并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