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西国际实业(东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03982号“优西国际 YUS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80697号“西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11月27日第1913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优西国际 YUSEE”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66504号“鱼鱼通 YYUS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