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中森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38392号“中森医疗zs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04148号“中森ZHONG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4月13日第1883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129995号“中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转让,主体与申请商标主体为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