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58556号“G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经营使用已经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84819号、第72814947号、第64904626号、第325906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我局作出的已生效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的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GET”与引证商标三经一定设计的字母部分“GUETS”及引证商标四字母“CET”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寿保险承保、保险经纪、资本投资、融资租赁、金融咨询、银行、股票和债券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不动产管理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管理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