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鑫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992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自身公司经营、开展自主品牌创建需要,独立构思的品牌名称,具有合理的创作来源,具备注册商标所应有的显著性,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42类“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这一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第658888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并未构成申请商标在第42类其余指定使用服务上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958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