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哲溪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思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33133号“豆蔻面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472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无效。第13815694号、第38535709号、第45075668号(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