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雷森凯恩斯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50040号“ONE LO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57359343号、第13694143号、第17309564号、第436439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人同意删除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冲突的“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宠物日间护理服务;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故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同意删除“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宠物日间护理服务;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馆;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