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俵嫂熊猫羊 79699552

阅读:91421 2025-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虹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华贵酒窖(广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华贵酒窖(广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8期《商标公告》第79699552号“俵嫂熊猫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

  异议人: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虹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华贵酒窖(广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华贵酒窖(广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8期《商标公告》第79699552号“俵嫂熊猫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俵嫂熊猫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蜂蜜酒;利口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1162号、第11267213号“熊猫及图”,第11267127号、第11267177号“熊猫”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米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制作工艺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熊猫”,且未形成明显有区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699552号“俵嫂熊猫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俵嫂熊猫羊 7969955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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