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少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19156号“疆巴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357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均指向的是申请人品牌,并未具有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疆巴依”与引证商标“疆巴依羊”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巴依”,在维吾尔语和哈萨克语中是“财主”的意思,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