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胜小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锦尚优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54438号“HT BOUTIQUE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270075号商标、第48242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已注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第782626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认读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