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途(杭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谭莉
申请人因第16020830号“云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7938号决定,于2024年06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软件运营服务[SaaS]”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云计算;软件运营服务[SaaS];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远程数据备份;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技术项目研究”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持续使用在“技术项目研究”服务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
2、杭州市西湖区道路智慧治理系统项目合同、补充协议、服务费发票、西湖区城市管理局云途联合实验室内景照片;
3、自主研发项目立项通知、立项报告、发明专利证书;
4、其他发明专利信息;
5、2022年度研究开发投入审计报告节选;
6、企业所获荣誉。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除与本案证据基本一致的外,另有主要证据如下(光盘扫描件):
7、云上坦途技术服务合同、发票;
8、“云上坦途亚运保障专项”页面;
9、证据2项目的中标(成交)通知书;
10、西湖市政信息化技术服务合同及发票;
11、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12、官网页面、宣传册、宣传片、招聘网页;
13、杭州市人民政府相关文章、申请人公众号相关文章。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南京真滋味商贸中心于2014年12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0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软件运营服务[SaaS]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07月27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2023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系原撤销被申请人提起申请,故本案焦点问题是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技术项目研究”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显示复审商标被许可给云途信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使用人)使用;证据3-8、10-13未体现申请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向他人提供“技术项目研究”服务的行为;证据2、9虽在项目补充协议中约定“被许可使用人充分利用甲方提供的资源进行技术项目科学性与可行性研究,研究成果供甲方优先使用”,此为被许可使用人为甲方提供项目合同中约定的道路监测等服务所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并非合同标的,且并未明确基于该项工作收取相关费用。据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技术项目研究”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技术项目研究”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