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280916号“理想 CAM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理想 CAMP 77280916

阅读:100173 2025-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纯粹理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度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80916号“理想 CAM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32547号“万众金服 THECAM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167…

  申请人:北京纯粹理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度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80916号“理想 CAM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32547号“万众金服 THECAM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16777号“理想画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092714号“BOOT CAMP TWM-FITN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7592214号“理想L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2113338号“理想家庭科技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2070544号“理想增程电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2074562号“理想智能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0773718号“理想汽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0958452号“理想超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2088390号“理想智能驾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0827718号“理想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72722532号“理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71240076号“理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71219405号“理想高尔夫学院 IDEAL GOLF ACADEM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71218631号“理想车友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3534242A号“理想传媒 IDEAL 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3488617号“理想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51095439号“理想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76410157号“理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72716687号“理想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65850217号“理想超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65831938号“理想汽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67432220号“理想智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67551652号“理想 AD 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67675663号“理想系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第13722052号“CAMP M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第17108987号“理想财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第14513474号“IDEAL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八)、第13633241号“理想家 DREAM&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九)、第71431347号“理想公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第74985173号“CAMP4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一)、第76856444号“理想 L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二)、第77196837号“理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状态待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引证商标四的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在培训;教育;教育信息;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体育比赛;组织舞会;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演出制作;提供体育设施;体育设备出租(车辆除外);体育场设施出租;音响设备出租;剧院或电视演播室用灯光设备出租;新闻记者服务;运动场出租;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至十一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十二至十五处于同日申请程序中。引证商标十六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七、十八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九至二十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十六期满未续展,尚处于宽展期内。引证商标二十七至二十九经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十、三十一的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十二、三十三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未能获得初步审定。故引证商标二十七至三十三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理想 CAMP”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字母构成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由于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服务类别已覆盖申请商标的服务类别,故引证商标五至十五、十九至二十五是否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十六至十八是否予以维持,引证商标二十六是否进行续展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二十六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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