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杰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32166号“云中泰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64797号“云中”商标、第1001500号“云中”商标、第51467465号“青秀山及图”商标、第41524317号图形商标、第5045346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园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康复中心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康复中心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构成要素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园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