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同心维嘉理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50723号“开心密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63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8584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培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学;培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