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环县天利和农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38248号“陇上毛井打平伙LONGSHANGMAOJINGDAPINGH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124682号“陇上粮仓”商标、第76851721号“陇上黄芽”商标、第73511549号“陇上有礼”商标、第57361446号“陇上集市”商标、第4406277号“陇上静茗”商标、第7791627号“陇上粮液”商标、第8703852号“陇上四十三”商标、第19018219号“陇上田七面”商标、第19328539号“陇上优品”商标、第35402562号“陇上杂粮”商标、第13648358号“陇上山珍”商标、第17245320号“陇上百草”商标、第17487527号“陇上山珍”商标、第17487527号“陇上山珍”商标、第39735694号“陇上甄选好粮油”商标、第39745076号“陇上甄选好粮油”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陇上毛井打平伙”及其对应拼音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面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六核定使用的蜂蜜、面粉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