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坤伦针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孔庆亮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21日对第57517856号“k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陈嘉颖的在先著作权。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申请的第10392290号“KenLen及图”商标、第19391143号“KenLen及图”商标、第30501474号“KenL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囤积商标,且并无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其行为难谓正当,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四、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作品登记证书;
2、申请人维权成功的案件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构成元素、发音呼叫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善意的市场主体,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4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纺织工业用机器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32年4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所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以上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7类缝纫机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以个人名义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199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在第7、16、26类申请注册有“坤伦”“KenLen”多个与申请人商标相同、近似的标识。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工业用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标识在表现形式上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先后申请注册了19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在第7、16、26类申请注册有“坤伦”“KenLen”多个与申请人商标相同、近似的标识。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该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