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144256号“@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健 79144256

阅读:88940 2025-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州安倜健保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44256号“@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017836号“个个健 健”商标、第3653924号“新岛及图”商标、第8013904号“个个健 健”商标、第8013843号“个个健 健…

  申请人:苏州安倜健保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44256号“@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017836号“个个健 健”商标、第3653924号“新岛及图”商标、第8013904号“个个健 健”商标、第8013843号“个个健 健”商标、第8311820号“雨瑞 健”商标、第22771064号“@ 阿姑农牧 A GU AGRO-PASTORAL”商标、第50444775号“健”商标、第1278926号“健”商标、第4850241号“健”商标、第44771309号“健 SHAKE GAI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中文“健”和符号“@”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七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构图元素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碧螺春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七至十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脆米饼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七至十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饼干、脆米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8日

本文《关于第79144256号“@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健 7914425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1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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