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994210号“MY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YA及图 78994210

阅读:32264 2025-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宁波美烨美发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睿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8994210号“M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申请的商标与申请人所经营的业务关系密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类第77659601号商标、第3类第776…

  申请人:宁波美烨美发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睿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8994210号“M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申请的商标与申请人所经营的业务关系密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类第77659601号商标、第3类第776596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处于不同地域、行业,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化妆用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限,地域、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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