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同心维嘉理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39216号“开心密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654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069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076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