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州南方箭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06日对第16122316号“ARRPA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第1354310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致使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位于东南沿海地区,不可能不了解申请人引证商标,除摹仿申请人知名品牌“ARROW”“箭牌”外,其企业字号“南方箭牌”恶意攀附申请人“箭牌”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将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商标管理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和光盘):1、驰名商标认定记录、受保护记录;2、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信息档案;3、荣誉证明、认证证书;4、媒体报道、宣传材料;5、销售材料;6、审计报告;7、申请人维权案例;8、被申请人恶意情况;9、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3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11类龙头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座便器、洗澡盆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在商标驰字[2008]第7号文件中认定“ARROW”商标在第11类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3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显著识别英文“ARRPAI”与引证商标“ARROW”字母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龙头、抽水马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知名的座便器、洗澡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强关联性。加之,被申请人商号包含“箭牌”,除争议商标外,还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ARRPAI及图”商标,其对引证商标知名度理应知晓,但仍在申请人主营业务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引证商标的高知名度弱化,误导相关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
三、鉴于本案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争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