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菀柳文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株式会社可可威科思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058675号“Toup VI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3223号决定,于2024年07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销程序作出的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1年01月15日至2024年01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基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使用情况的搜索调查,有理由相信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被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未被使用已达三年以上。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证据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中国商标网中“关于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的电子送达信息截图、网络搜索结果截图、被申请人官网截图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后即投入市场,实际使用至今已有6年。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争议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未投入实际使用,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撤销复审申请之日已经过法定期限。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复审商标档案信息;
2.太植(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3.高博斯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郝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官网截图;
4.产品照片;
5.产品设备检修说明书;
6.产品交易订单、电子汇款凭证、记账凭证和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如下(电子扫描件):
7.复审商标档案信息;
8.太植(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9.高博斯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郝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官网截图;
10.产品照片;
11.产品设备检修说明书;
12.产品交易订单、电子汇款凭证、记账凭证和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非商标使用证据,或系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日期,或形成日期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所涉及商品非复审商品,或未显示复审商标,且仅一笔交易,可能是象征性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指定期间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相关决定书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玛恩姆高尔夫株式会社于2016年11月2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商品上。经名义变更,现商标注册人为本案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月13日。
2.申请人提交的中国商标网中“关于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的电子送达信息截图显示该决定电子发文日期为2024年6月14日。申请书中信封显示该材料于2024年7月15日寄出(顺丰速运)。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行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也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证据2、8显示太植(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系本案被申请人。证据6、12显示太植(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室内高尔夫游戏模拟成套设备”商品,成套设备含“Tup Vision_gameset_sensor [感应器]”等。证据4、5、10、11产品照片显示了本案复审商标。由上,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室内高尔夫游戏模拟成套设备”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室内高尔夫游戏模拟成套设备”商品属于游戏器具商品范畴,故可以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质疑被申请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但其未提交相反证据加以证明,对于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提交的撤销复审申请之日已经过法定期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2,我局撤销程序作出的决定的电子发文日期为2024年6月14日。故本案撤销复审申请的期限届满日为2024年7月14日,而2024年7月14日为节假日(周日),故撤销复审申请的截止日期应为2024年7月15日。查明事实2显示本案撤销复审申请于2024年7月15日寄出,故可判定本案撤销复审申请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因此,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提交的撤销复审申请之日已经过法定期限”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