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711382号“鲜满多Xianmandu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鲜满多Xianmanduo 30711382

阅读:187583 2025-04-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鲜满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联国际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揭阳市揭东奇兴美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国铭(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711382号“鲜满多Xianmandu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1502号决定,于2024年0…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鲜满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联国际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揭阳市揭东奇兴美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国铭(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711382号“鲜满多Xianmandu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1502号决定,于2024年07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销程序作出的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0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果冻”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维持复审商标在“1.果冻;2.食用果冻;3.水晶冻”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复审商标在“1.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2.土豆片;3.水果色拉”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发现,在中国大陆市场上从未发现有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实际宣传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其注册后并未在其指定的商品上进行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在指定期间内在市场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使用。申请人霸占或垄断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已严重影响被申请人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2.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

  3.销售单、采购订单、货物运单、产品照片;

  4.微信相关记录的公证书。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光盘扫描件),经核实,与证据1-3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证据1并非市场流通领域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证据2、3未经公证,真实性难以确定,且其实际使用商标并非复审商标,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2-4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而是其使用申请人商标的证据,其实际使用侵犯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商标权,属于非法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具有攀附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明、其他商标使用情况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果冻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5月27日。

  2、本案仅针对决定中复审商标维持注册的“果冻;食用果冻;水晶冻”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部分进行审理。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行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也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证据4显示其在指定期间内通过微信销售了“鲜满多”品牌的果冻商品,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在果冻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果冻商品与“果冻;食用果冻;水晶冻”复审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可以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此外,申请人质疑被申请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但其未提交相反证据加以证明,对于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果冻;食用果冻;水晶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0日

本文《关于第30711382号“鲜满多Xianmandu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鲜满多Xianmanduo 3071138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1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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