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刁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津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01579号“津武刁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刁馋”为申请人企业字号,其创作灵感来自于中国古代四大美女之一的“貂蝉”,“津武”为申请人所处地区,申请商标中“刁馋”实际上是对口味刁钻,又有品味、有水平的食客的一种赞美,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至产生不良影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津武刁馋”使用在指定的饭店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