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190626号“GDBOA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DBOARD 79190626

阅读:117812 2025-04-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巨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腾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90626号“GDBO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GDBOARD”商标在第9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联合和…

  申请人:四川巨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腾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90626号“GDBO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GDBOARD”商标在第9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联合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49808号“gBo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GDBOARD”与引证商标“gBoard”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互式触屏终端、电视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1日

本文《关于第79190626号“GDBOA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DBOARD 7919062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09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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