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艾西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65806号“Singular Yea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Singular Yeast”其中“Singular”的含义为“非凡的、突出的”,“Yeast”含义为引起骚动的因素,因此标识是明显的名词加形容词的英文组合形式,其表达的是申请人对品牌寄予的美好祝愿,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与推广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英文“Singular Yeast”可译为“单数的酵母”,使用在指定的动物食品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