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胜易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811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87451号“SHUNCHENG及图”商标、第10006694号图形商标、第75852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构成外观、设计风格、显著识别内容、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在设计手法、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无其他显著部分可增加区分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纸、印刷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