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夏华辰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度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74639号“宁教通NING JIAO T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其独特的创意来源,显著性极强,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经查询,在第41类服务上,存在含有汉字“教通”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宁教通NING JIAO TONG”使用在指定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