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抚州市东乡区绝地战场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锦尚优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48030号“幽灵狐 Ghost F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其在2022年2月18日在本类别针对申请商标的关联标识早已经提出注册申请并成功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商标而申请注册的。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主打光学仪器类商品形象特点精心设计而成的图文组合商标,其是对旗下产品内容特点的独特品牌宣传,深受消费者的认可,用于所申报的第9类商品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幽灵狐 Ghost Fox”构成,使用在指定的放大镜(光学)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