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黎毅嵘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十里茶颜品牌管理(成都)有限责任公司 (原撤销被申请人:沃福士(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16940号“拾里茶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1420号决定,于2024年09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1年03月18日至2024年03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部分有效,复审商标在“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馆;自助餐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特此申请复审,要求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两份“拾里茶颜”流动烧烤合同及银行回单。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经核对,均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我局对该阶段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已经实际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2月28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43类“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2024年9月20日被申请人从原撤销被申请人受让复审商标。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我局作出商标撤三决定,维持复审商标在“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馆;自助餐馆”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其余服务上的注册。本案系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提出复审,故本案的复审服务应为“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馆;自助餐馆”。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流动烧烤合同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无其他证据佐证其与上述银行回单构成对应关系及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综合分析被申请人在案证据未形成有效完整的证据链,尚难以认定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