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泰丰鸿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淄博华创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19999号“泰丰鲁鲈一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574352号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