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九隆堂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43981号“玛嘉烈蛋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93582号、第18493073号、第38806479号、第38808326号、第55500800号、第62958308号、第62965021号、第7802443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引证商标八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确定后再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蛋挞”,指定使用在冰淇淋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种类、原料特点等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的标志。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中文“玛嘉烈”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茶饮料、水(饮料)、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