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丰海洋牧场(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80992号“东海金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09924号“东海金鹰”商标、第12313850号“东海金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