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东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小标枪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伟列
委托代理人:权家福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5月7日对第62858544号“东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9128200号“东芭美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337207号“东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或者类似服务与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东芭”系列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
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公众误认,并易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其名下申请注册的相关商标列表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商标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或者类似服务与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无恶意,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且争议商标已经使用,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纸件形式提交):
1、企查查APP查询截图;
2、相关营业执照及荣誉证书材料;
3、相关线下活动照片;
4、微信、抖音等界面截图以及其他材料。
申请人在证据交换阶段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5日在第44类理发等服务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商标异议程序后于2023年12月21日被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引证商标一已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已在第3类清洁制剂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处于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4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以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服务或者类似服务与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或者类似服务与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但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用于支持其上述主张,故申请人的该项无效宣告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