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宽窄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43059号“宽窄美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25975号、第9310281号、第11516876号、第11519842号、第13141295号、第23925411号、第28228942号、第28237592号、第29252168号、第32754079号、第32769430号、第36607160号、第38116007号、第38919101号、第68724421号、第72055592号、第72199366号、第11519907号、第26316177号、第30833721号、第31943452号、第38095949号、第381040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六、十七权利状态不稳。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注册“宽窄美”商标的补充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在先已有其他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六、十七未获准注册,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十八至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十八至二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