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国广播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45200号“INSIDE NO 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078169号商标、第61053252号商标、第1289592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INSIDE NO 9”的宣传报道材料;“INSIDE”、“NO 9”、“INSIDECO”的网络释义;在先案例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处于宽展期内,为在先有效商标,其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INSIDE NO 9”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英文部分“INSIDECO”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