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806213号“肯特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肯特瑞 77806213

阅读:139067 2025-04-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06213号“肯特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广泛的宣传与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起到了产源识别作用,不会被识别为指向地名。申请商标…

  申请人: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06213号“肯特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广泛的宣传与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起到了产源识别作用,不会被识别为指向地名。申请商标中“肯特”为常见英文姓名和地名,并不特定指向某一地区,未构成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肯特瑞”官网截图;申请商标在互联网上的相关报道网页截图;举例商标行政判决书打印件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肯特”,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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