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齐铭君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26764号“爱特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33952号“爱安”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81797号“爱特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仅在“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净化剂、杀虫剂、失禁用尿布、医用保健袋”商品上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