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更广天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闪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276118号“闪信”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26562号决定,于2024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受让复审商标以来,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作为申请人的无形资产,经由申请人关联公司北京盛帆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申请人其及关联企业留下了大量公开性质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20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15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具有恶意,应不予支持。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闪信”APP截图;
2、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关于ICP备案查询结果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申请注册,2019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2021年4月6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由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2月13日止。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网页截图,该份证据并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ICP备案查询结果截图,该份证据中的审核日期不在复审期间内,且并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综上,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