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134241号“美味鲜生MEIWEIXIANSHE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美味鲜生MEIWEIXIANSHENG及图 15134241

阅读:63525 2025-04-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沈阳契合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佛山美靓嘉华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134241号“美味鲜生MEIWEIXIAN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1424号决定,于2024年04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沈阳契合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佛山美靓嘉华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134241号“美味鲜生MEIWEIXIAN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1424号决定,于2024年04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授权书、商品照片、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2020年11月29日至2023年11月28日)期间内在“坚果(水果)”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第31类坚果(水果)、新鲜水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树木、芝麻、玉米、自然花、活动物、甲壳动物(活的)、新鲜蔬菜、食用鲜花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以来,一直持续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于2020年11月29日至2023年11月2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第31类树木、芝麻、玉米、自然花、活动物、甲壳动物(活的)、新鲜蔬菜、食用鲜花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签订的商标授权委托书;

  2、采购合同、合作协议、结算单及发票;

  3、申请人手机APP商城上的商品截图;

  4、产品图片、产品销售小票、产品包装、员工照片等;

  5、申请人微信朋友圈截图及微信收款截图。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8月11日申请注册,2015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芝麻等商品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5年10月27日止。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于复审期间内在第31类树木、芝麻、玉米、自然花、活动物、甲壳动物(活的)、新鲜蔬菜、食用鲜花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其将复审商标授权给辽宁北风农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辽宁神通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采购合同并未涉及本案复审商品。合作协议及发票内容亦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均为自制截图、自制图片证据,其证明力较弱,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中的微信朋友圈截图并未显示复审商品,且微信收款截图中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商标。综上,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第31类树木、芝麻、玉米、自然花、活动物、甲壳动物(活的)、新鲜蔬菜、食用鲜花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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