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澳维诗OLWSISSE及图 76631025

阅读:83503 2025-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代表人:健合香港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斯维仕健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守诚堂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健合香港有限公司、斯维仕健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守诚堂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5期《商标公告》第76631025号“澳维诗OLWSISS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

  异议人:代表人:健合香港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斯维仕健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守诚堂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健合香港有限公司、斯维仕健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守诚堂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5期《商标公告》第76631025号“澳维诗OLWSISS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澳维诗OLWSISS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胶原蛋白;医用膏药;净化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95880A号“SWISSE及图”商标、在先申请的第70206575号“斯维诗”、在先注册的第10968556号“SWISSE”、第45166334号“斯维诗”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空气芳香剂”、第5类“维生素、维生素补充剂以及维生素制剂;矿物添加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胶原蛋白;医用膏药;净化剂;兽医用药”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医用营养食物及营养品;膳食补充剂;营养补充剂;维生素、维生素补充剂以及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上的“SWISSE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31025号“澳维诗OLWSISSE及图”商标在“医用胶原蛋白;医用膏药;净化剂;兽医用药”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澳维诗OLWSISSE及图 7663102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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